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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农民工“回家”仍可讨薪 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联合行动,重点督察各地农民工工资清欠基本情况。同时,苏浙沪皖四地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已建立机构间委托协查制度和维权救济制度,在区域内务工的农民回到家乡后,可以向家乡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讨薪”。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0年第2期64-64,共1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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