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影视分栏是目前视频分享行业通行的经营模式,其并未改变视频分享网站从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性质,也未使视频分享网站监控影视栏目成为可能,要求视频分享网站对影视栏目承担审查义务会导致洪水之诉的不良后果。专设影视栏目的行为不应当给视频分享网站带来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注意义务的具体范围应当通过"红旗"标准来判定。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0年第1期27-33,共7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08CFX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