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侵权是依民事立法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与其不同,将适用范围限定于特别场合,并且规定不同于一般构成要件的特别构成要件,这时的侵权被称为特殊侵权。特殊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还包括发生中间责任的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反映出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还不够。区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符合法律适用的逻辑,也适合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和现实。侵权责任法立法应避免过度的一般条款化,应根据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整合侵权法的外在体系。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99-102,共4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