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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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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出处 《税收征纳》 2010年第1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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