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关于贿选的定义,存在着贿选起止时间上的模糊性,贿选人指向上的不全面性,贿选标的额和被贿选人数量上的不具体性、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规定上的不明确性,加之调查认定机关规定上的宽泛性,使得贿选的调查认定比较困难,从而导致贿选问题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同时,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违法成本规定上的低廉性,进一步加剧了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解决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应当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和四个关键环节。
出处
《中国民政》
2010年第1期40-41,共2页
China Civi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