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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精神现象学方法及其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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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具体包括三个环节:抽象法、道德、伦理。伦理阶段的实体性自由是黑格尔自由思想的最高阶段。它是精神经由意识和自我意识达到理性阶段外化为伦理现实的结果。在伦理阶段的精神已经具有了现象学本体论意义——自我意识与另一个自我意识的相互承认,并超越现代性主体意识哲学而表现出了反思性的方法论意义。但是,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的现象学方法毕竟只是精神的现象学,真正的现象学本体世界的确立必须超越他的精神的局限性。因此,精神现象学中所包含的历史方法和辩证方法是其合理内核,而它的唯心主义基础是我们所要坚决反对的。就当下和谐社会建设来说,尤其需要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强对个体自我道德意识的培育。
作者 张威
出处 《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26-30,共5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2008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8SJB7100013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97.
  • 2[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共引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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