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土社会的法律实践是一个法律逐渐"祛魅化"的过程,即从基层司法建设魅化法律到农民法律参与下的法律脱魅。法律的祛魅化使农民对法律有一个更为理性的认知和选择。法律实践和法律参与的"知情祛魅"逻辑从主体角度抑制了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而基层司法体制的诸多弊端和缺陷则从外在限制了农民的法律需求。由此可见,结构混乱虽然使乡土社会产生了法律需求,但这种需求的扩展性和持续性存在问题。因此,当下乡土社会的法律实践并非简单地从"送法下乡"向"迎法下乡"转换。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0年第1期129-133,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间纠纷解决模式的法社会学研究"(08JJD840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