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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外非法自白规则的困境与对策——基于法理与法社会学的双重视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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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以胁迫、诱惑、欺诈等刑讯外非法手段获取的自白,一方面是立法上的鲜明否定,另一方面却是实践中的时常宽容。这种悖反表明,刑讯外非法自白规则仅仅具有法理正当性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对我国政治、传统文化、社会心理及民族习惯等因素的适当回应。只有整合出契合实际而又具有适度超越性的刑讯外非法自白规则,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与其他法律机制乃至整个社会格格不入的现状。
作者 闫召华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0年第1期150-153,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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