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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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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1月5日,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专找外地车“碰瓷”的被告人僧锐、罗亨喜、王拴成、赵福平、张超被法院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3年半至10个月不等的刑罚。这是郑州市检察部门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
出处 《伴你同行》 2010年第1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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