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保审判庭(法庭)的成立是近两年来我国一个引人瞩目的司法制度实践创新。以贵阳市两级环保审判庭(法庭)为考察对象,我们需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系统内对之进行冷静分析。从《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来看,环保审判庭(法庭)的设置存在难以消解的内生性困境,环保审判庭(法庭)是在专门环境诉讼机制缺位的前提下进行的制度设计,也缺乏坚实的制度支撑,过于明显的问题导向有超越制度创新边界之嫌。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21-128,共8页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06&ZD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