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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定的得失及其完善——新律师法第38条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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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律师法在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定上既有明显进步,又存在一定缺失。其进步的方面为:将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规定为职业秘密保守的范围,将秘密所属主体从委托人扩展到其他人,废除了"隐瞒事实、隐瞒证据"的规定。其缺失表现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单纯强调义务的价值倾向没有发生变化,对律师保密例外范围界定模糊。鉴于新律师法的缺失,有必要建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则。
作者 王满生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31-134,共4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徐静村.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 2齐树杰.英国证据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 3[美]蒙罗·H弗里德曼,[美]阿贝·史密斯,王卫东.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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