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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违法性判断与民事不法判断的关系 被引量:45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gment About Violation Of Criminal Law And Judgment Of Civil Lawbre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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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与民事不法的判断,是基于不同性质法律进行的判断,有其各自的判断体系,因而侵害个体性利益的犯罪同时也是民事不法行为。犯罪与民事不法行为,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对于侵犯个体性权益的危害行为是否犯罪的判断过程中,考虑到维护法制统一、刑罚的辅助性等原因,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对民事不法的判断结论应具有依赖的关系,即实质的从属性,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以民事不法的成立为必要条件。
作者 时延安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93-96,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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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2

  • 1[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 托马斯·魏根特 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27页,第720页.
  • 2木村龟二 顾肖荣译校.《刑法学词典》[M].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页384.
  • 3根据德日刑法理论,以法益主体为标准分为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这一分类也为我国刑法学者所主张.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 4参见陈华斌著:《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998年版,第183-184页。
  • 5实践中曾有债务人抢劫自己出具的借据以抢劫罪定罪的案例。
  • 6关于财物的范围是否仅限于有体物,有“有体性说”和“管理可能性说”之分。从现行刑法典第265条的规定分析,可以认为我国并不采纳“有体性说”,但是管理可能性说的范围不宜把握,因此笔者认为刑法上的物,应指具有财产利益的、具有物理测量可能性的物。也就是说,从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上来确定刑法上物的范围。这样也大致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划定了范围。
  • 7参见林山田著:《刑法总论》(上册),(台湾)台大法律系 1998年出版,第22页。
  • 8参见苏俊雄著:《刑法总论Ⅰ》,(台湾)个人发行1998年版,第10页。
  • 9例外的情形,如侵犯国家所有权的犯罪,国家作为被害人应当要求犯罪人承担恢复其财产权益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国家与犯罪人之间成立以侵权之债为内容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如果某一犯罪行为的犯罪直接客体属于超个人法益,但是随机性地侵犯了个人法益,那么其仍有可能成为一个民事侵权行为。比如,以伪托某作者的名义制作淫秽书刊,当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罪,而又同时侵犯该作者的姓名权。
  • 10刑事诉讼法第78条即体现了这一原则。

共引文献11

引证文献45

二级引证文献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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