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性侵犯罪中,得到法益主体同意的行为属于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同意是存在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对于同意应当通过"合理反抗规则"吸收"不等于不规则"与"肯定性同意规则"的合理部分,是司法者进行规范评价的客观依据。对同意的认识错误属于归类性错误,只有那些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合理错误才能排除故意。并且,对于同意年龄的认识错误也是一种归类性错误。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2010年第1期105-115,共11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刑法中的承诺制度>(编号:09YJC820117)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