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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型微利企业一年期所得税获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臼前在《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处 《今日浙江》 2010年第1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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