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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灭时效期间之合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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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为消灭时效期间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予以延长或缩短的观点过于僵化,不利于平衡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维护法律之稳定性。从技术角度考虑,法律应当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内,允许当事人就消灭时效期间合意加以延长或者缩短。
作者 黄李焰
出处 《福建法学》 2009年第4期37-4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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