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不断走向文明进步的标志。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政府应该成为社会矛盾的化解者,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捍卫者,成为促进社会和谐有利的助手,而不是社会矛盾的制造者。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其行为方式与执法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同时,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规范政府行为,约束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过程。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显现了我国某些领域公共权力的滥用,反映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
出处
《党政干部论坛》
2010年第1期12-14,共3页
Cadres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