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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施行前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执行申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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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高园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6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朱华给付信用社借款本息104373.20元,分期履行:2006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06年12月10日前给付84373.2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朱华未履行义务,
作者 李斯武
机构地区 如皋市人民法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0年第2期9-9,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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