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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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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g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67-6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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