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12月2日,新华社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公告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等权利;负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按时如实申报等义务。
出处
《中国财政》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4-5,共2页
China State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