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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理论视阈中的被害人参与——以侦查阶段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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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侦查立法上并未设立被害人的参与机制,在实践中,被害人也沦为刑事侦查的辅助手段。这不仅容易造成被害人对侦查主体的不信任,进而引发申诉上访,也会因被害人的道德义愤而促使其成为社会上新的不稳定因素,并反过来形成对于侦查工作的不当压力。事实上,从沟通理论看,几乎所有的被害人的不满和对抗都可以从沟通失效中得到有力诠释。因此,建立侦查主体与被害人的交互式沟通机制,调整侦查主体的沟通理念,消除沟通中的障碍,是尊重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消减被害人上访现象乃至提高侦查效能的现实需要。
作者 闫召华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72-80,共9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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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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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21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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