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侦查立法上并未设立被害人的参与机制,在实践中,被害人也沦为刑事侦查的辅助手段。这不仅容易造成被害人对侦查主体的不信任,进而引发申诉上访,也会因被害人的道德义愤而促使其成为社会上新的不稳定因素,并反过来形成对于侦查工作的不当压力。事实上,从沟通理论看,几乎所有的被害人的不满和对抗都可以从沟通失效中得到有力诠释。因此,建立侦查主体与被害人的交互式沟通机制,调整侦查主体的沟通理念,消除沟通中的障碍,是尊重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消减被害人上访现象乃至提高侦查效能的现实需要。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72-80,共9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