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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公告告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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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新华社2009年12月初报道,税务总局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
出处 《时事资料手册》 2010年第1期114-1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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