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制约与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取代和混淆。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力而相互影响、限制和控制,以及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对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影响、约束和限制。监督则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行为。制约具有主体的平等性、双向性、经常性等特点;监督则具有主体的不平等性、单向性、选择性、事后性等特点。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63-66,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