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受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带动各级地方财政投入逐步增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规范中央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保证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国土资源通讯》
2010年第2期13-13,18,共2页
National Land & Resources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