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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全国统一零售价”忽悠 消费者有权获得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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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08年10月21日,史薇在逛当地的远江商场时,发现一款37英寸的彩电被标上“全国统一零售价13800元”。因史薇刚买新房,客厅正好少个大彩电,加之认为“能够实行全国统一价,质量应当不会差,至少在价格上不会被忽悠”,于是便高高兴兴地买了下来。次日,史薇见另一商场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大小的彩电仅售9800元,方知上当。远江商场打出的全国统一零售价,竞远远高于他人的销售标价。史薇遂要求远江商场退货,因遭拒绝,史薇转而诉请法院责令远江商场双倍赔偿。
作者 程成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10年第1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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