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免责是指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符合免责条件的诚实债务人未能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破产免责制度是随着破产制度的发展而产生的,其确立是社会博弈的结果,是各行为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适当妥协而达成的契约,这种契约反映了行为主体的均衡利益①。本文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从破产免责立法理念出发,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的方法,对我国建立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提出我国建立破产免责制度立法建议。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1期50-55,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