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公司法》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探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和国外立法比较,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认为改善这一局面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以确立司法统一性,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1期81-85,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