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狱是我国监禁刑的主要执行机构,监狱检察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监狱执行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在审判机关所判处的刑罚总数中占有绝对的多数:2003—2007年分别为70.72%、67.69%、65.84%、63.35%和62.40%。因此,做好了这部分监禁刑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就等于做好了大部分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从刑法规定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以及罪犯在监狱中实际服刑的时间来看,很多罪犯在监狱中执行监禁刑的时间往往很长。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79-181,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