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特定的诉讼条件。从实践中撤回起诉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对公诉条件的掌握是有缺陷的,主要体现在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和政策要件的掌握不全面,以至于形成一种构罪即诉的制度倾向。从司法场域的角度来看,司法场域内的检警系统间利益互助以及司法场域之外的无形强迫是形成实践中公诉标准的重要缘由。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6-20,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课题<公诉运行机制实证研究>的部分内容
课题编号[GJ2009D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