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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到案行为的实质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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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从上述规定看,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99-10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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