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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范围扩大到市县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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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党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党委严格规范文件发柞程序,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出处 《秘书工作》 2010年第2期63-63,共1页 Office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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