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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跳槽员工 企业如何避免成为恶意第三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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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认定第三人承担侵犯商业秘密责任的主观要件——明知或应知第二人违法行为时,采用的方法是以理性人义务标准判断第三人的行为。在总结我国目前相关商业秘密司法判例认定体现第三人恶意之行为类型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在聘用跳槽员工时避免成为恶意第三人的应对之策。
作者 王清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0年第2期21-23,45,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4

  •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 2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湖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3号)第15条.
  • 6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淄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 7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沈民四知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
  • 8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中法民四(知)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 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3号.
  • 10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日民二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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