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条款谈一点肤浅的看法.一、关于进度计划关于进度计划《示范文本》中第9条规定:“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按此规定,工程实际进度必须与进度计划相符,不符时也必须改进直至相符.笔者认为:部分工程甚至整个工程的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是难免的,只要乙方有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并且征得甲方同意即可,不一定要全部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改进.这在FIDIC合同条件第14.2条也有此类规定.二。
出处
《建筑管理现代化》
1998年第4期15-16,共2页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oder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