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因为拥有意识形态合法性、个人魅力合法性以及显而易见的绩效合法性,能够在与国民党的抗争中取得胜利,进而在建国初期的政治经济建设中实现社会的广泛动员。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政治上"左"的错误不断升级,导致在一定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出现了某种缺失。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开始了重塑政治合法性的努力:在工作重心上果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代先前的"以阶级斗争为纲",以经济发展为依托建立绩效合法性;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以1982年宪法修订为标志,为中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得法理型的政治合法性同绩效合法性相得益彰。可以说,邓小平直接推动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建设。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2-15,共4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