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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观经济法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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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观经济法主体作为与企业——市场体系和政府——国家体系相并列的第三体系,其基本使命在于弥补"双重失灵",构成宏观经济法主体、中观经济法主体与微观经济法主体相互协调、相互弥补的均衡。
作者 刘诚 刘沂江
机构地区 贵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08-110,共3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项目编号:0605031)"经济全球化与维护国家主权 经济安全问题研究--以经济法域回应性制度设计为考察核心"的部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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