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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实践中三个突出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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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如何办理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权属登记(一)指导开发企业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权属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作者 曹海燕
出处 《住宅产业》 2010年第1期86-88,共3页 Housing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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