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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出具付款承诺书应视为支付运费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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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JJ公司 被告:LYW公司 被告:HJ公司 2008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LYW公司签订“大连600吨起重机上下小车等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将600吨起重机上下小车共18大件及辅助设施从上海运至大连,运费为人民币950000元;被告LYW公司应于装运开始时支付运费总额的30%,并应于运输结束且原告开具全额专用发票后支付剩余运费。经原告安排,
作者 汪洋
出处 《航海》 2010年第1期28-29,共2页 Nav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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