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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超时效后重新确认 抵押权是否有效——从一起典型案例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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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7月10日,张某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申请借款50000元,并签订了《最高额担保抵押借款合同》,月利率为6.825%o,提供的抵押物为陈某364.55平方米房产,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然借款到期后,经农信社多次催收无果,农信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并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作者 刘朝祥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2010年第2期66-67,共2页 China Rur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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