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没有解决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是恩格斯的贡献。恩格斯晚年提到了合作社的两种形式:国有土地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和土地集体所有的农民合作社。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指出,引导农民走合作社道路时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坚持自愿原则、典型示范、国家帮助、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恩格斯的这些重要思想对当代中国在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0年第2期1-3,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