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自然垄断行业中产生《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中的反垄断条款的适用冲突。一般认为,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二者的关系。但各国为维护竞争秩序,却是《反垄断法》逐渐取得优先适用的地位,因此我国亦应灵活处理二者关系,不能僵化地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反垄断法》未解决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权力配置上的冲突问题。在比较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权力配置模式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未来中国权力配置模式的取向。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19-21,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