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与建立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后颁布的,其中在第四章离婚中增加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具体条文是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出处
《管理观察》
2010年第2期15-15,共1页
Management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