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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目录费用不能强制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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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权利主张,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法律即无权利。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不管是否超目录),工伤职工无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此项要求(有内部规定的除外)。
作者 向春华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0年第2期88-88,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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