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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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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二十条【常规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一)登记中心受理常规申报后,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环境保护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专家组成。
出处 《化工安全与环境》 2010年第7期7-9,共3页 Chemical Safety &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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