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75-75,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