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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辖 保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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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级别管辖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表现得极为复杂和隐秘,同时也因其高度的职权化运作原理的运用而显得格外灵活,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往往无能为力,对级别管辖的最终确立当事人几无话语权,更遑论程序的参与权和选择权了。这样一种级别管辖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与当事人主义的改革走势是难以相容的。如何按照当事人主义诉讼原理改造我国的民事级别管辖制度,
出处 《中国审判》 2010年第1期8-9,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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