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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立法的局限、利益的冲突及体制的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与审翔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后日趋凸显。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一是调整组织结构,形成政令畅通的指挥体系。建议对我国Ⅸ人民警察法》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作出适当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设置专门的“法警部”,纳入公安编制机构序列,
出处 《中国审判》 2010年第1期85-85,共1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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