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返还请求权让与由于其自身的法律构造难以表彰权利,不具有公示性,会对交易安全和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因而需通过公示实现对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实现了对交易安全不同程度的保护。公示要件模式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力度最大,但不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而公示对抗模式则实现了效率和安全的平衡,不公示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效果,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应采对抗要件模式中的德国立法模式。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26-128,共3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