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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弃缴社保 企业不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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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7年5月,冯羽应聘到石河子市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冯羽向公司提交了一份“因本人家庭和经济的原因,暂不交社保”的书面申请,单位因此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相应的社保金。2008年4月,合同期限未满,公司因故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冯羽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并缴纳相应的社保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冯羽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
作者 王建忠
出处 《兵团建设》 2010年第3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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