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剖析了美、英为代表的两种典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分别总结了两种不同监管模式的优缺点,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提出中国近期应偏重仿效美国的伞形监管模式。由人民银行担任伞形监管者,以权力制衡为原则设计人民银行与"三会"的监管职责与权限,并建立"一行三会"之间的协调机制。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的若干政策建议。主要包括: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建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协调制度;建立健全预防性风险监管机制;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国际合作。
出处
《华北金融》
2009年第C00期118-12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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