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濒危物种法》是世界范围内最富效力的物种保护法律之一,其效力主要源自其濒危物种优先的先进立法理念、对部长和政府部门的有力规范、切实可行的公众参与制度与公众诉讼制度及其法律规定的明确、细致和可操作性。这四个元素值得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借鉴,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行反思。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38-39,51,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