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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调审分离”在“调审合一”中的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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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调审分离意味着一定的司法成本,但鉴于其本身的合理性仍应该予以认可,并被视为未来的改革方向。在我国当前实行的调审合一的模式下仍然可以推行主动调审分离,这个过程中要做到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同时应积极采取一些防止调审分离被滥用的措施。
作者 李飞 张志坡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44-45,共2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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